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

ERP 專案經理對於專案成本 肥蝦 大大::

肥蝦 大大::
在前面兩篇中提到專案經理對於專案成本所專注的事項為:

「在於專案成本的有效分析、估量、掌理與監控。
…專案經理則戮力追求成本與預算的掌控。」

「專案經理應多設法溝通,並應依據自我的專業,就專案的成本與所需的資源等,
應有適當的堅持。」

對一個專案經理來說,成本其實是一個專案外顯的結果,
當成本超出原先設定的基準之時,即是表示專案出現了問題,
因此專案經理的首要職責是鑑別問題、找出原因、評估並提出對策、解決問題、追蹤問題。

而對企業管理者來說,成本卻是對伊最關心的議題之一,
甚至是惟一關心的議題,因為當成本增加,若專案價格是固定價格,
以企業管理者的財會角度來看,就是兩個字「賠錢」。

>> 固定價格::本身是對的
>> 固定價格::一定是固定範圍與固定功能
>> 固定價格::範圍::是要產生的報表固定
>> 固定價格::功能::是要:輸入:修改:刪除:查詢:的功能固定


就因為兩者間的著眼點不同,常造成了兩者之間的心結,
專案經理抱怨:「企業經營者根本不明瞭問題徵結,不肯提供應有的協助。」
企業經營者指責:「專案經理無法達成公司交代的任務,也交代不清專案問題的重點。」

在假設專案合約為固定價格合約型態(Fixed-Price Contracts)下,
當業務部門與客戶簽訂合約之時,專案的價格即為固定數,
有些一般大型工程的專案,因為原物料所佔成本比例甚高,
在合約中會加註部分價格調整的機制,
如:通膨指數等經濟因素(即所謂的Fixed Price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(FP-EPA))之外,在專案的執行過程中,任何內外環境要素基本上都已無法變更價格,
除非經由合約變更的手段,如:範疇增加、需求變更等因素,
否則合約價格將是不動如山。
但賣方要求變更合約,以肥蝦的經驗來說:
一般的軟體專案合約中,都會加註買方有著一定比例變更需求的免責權。

>> 難怪合約要報價時業務都以我申報的工時 * 3倍
>>

甚者,合約定義了買方免費提供變更而增加工時的時間數之時,
雙方的爭執更是進一步延燒到變更修改時數的認定。
此外,政府的勞務採購合約,
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(96.12.10版)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的第一項總包價法。-「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10%以上者,
或委託資訊服務,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10%以上者,其逾10%部分,
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,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。未達10%者,
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。」
更是使得合約變更難上加難。

沒有留言: